1月27日,网络上有音讯称,坐落江西南昌的南昌大学第二隶属医院发生了一同持械伤医事情。
据网友介绍,在该医院的门诊部,一名患者运用打针器扎伤了一名该院神经内科的坐诊医师,而且向该医师打针了不明药剂,“没几分钟医师就晕倒了,神志不清,脸色青紫,现正在急诊科抢救,危在旦夕。”
该院副院长刘月辉和记者说,经法医化验,针管内打针物系有毒除草剂。刘月辉称,该院已安排多学科主任医师团队参加抢救。来自北京的中毒救治专家已于28日抵达南昌参加救治。
同日,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发布通报:76岁嫌疑犯裴某堂持针管将该院医师曾某梅(女,51岁)扎伤。当日14时20分许,嫌疑犯在冈上被公安机关捕获。现在伤者状况安稳,正在承受医治。
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孙启文律师以为,在本案中,不管曾医师是否有生命危险,裴某用针扎曾医师的行为都现已涉嫌成心损伤罪。
一、依据刑法第234条规则,成心损伤别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或许以特别残暴手法致人重伤导致十分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成心损伤罪与成心杀人罪首要区别是片面上有没有致人于死地的成心。然后结合案发原因、行为发展过程、违法东西、行凶手法、冲击部位、冲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址、环境、违法人与被害人平常联系、致人逝世或未逝世的原因、违法分子一向体现和违法后的情绪等,做归纳分析判断。
因裴某现已76岁,依据刑法第49条规则,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暴手法致死的在外。就本案而言,裴某并未运用特别残暴的手法,所以没办法判处裴某死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款规则,在上班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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